赛力斯申请金融及保险商标
767 2024-07-12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而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合议庭调解了一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被授权使用“王”“TCL王牌”“TCL”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某家电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内销售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产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品牌及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与被告核实该案情况,了解到被告出售的电视是他人用来冲抵债务使用,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辨法析理,阐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赔偿依据,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体谅被告作为经营者的难处。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耐心为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结合原告公司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长短、原告所受实际损失等具体因素,给出合理的赔偿建议。最终,原、被告双方于开庭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表达了歉意并当庭履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纠纷得以化解。
近几年,销售商被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发,一方面反映出相关权利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不少销售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问题。为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损失,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进货渠道,查验上级供货商是否有正规授权,避免出现“来路不明”的“傍名牌”货品。另外,品牌方也要做好商标布局与维权保护工作,维护好品牌权益,避免因商标问题使企业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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